安全出口是指建筑内某一区域直通室内或室外的疏散出口,通常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包括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地面、下沉广场、屋面、天台、天桥等)的出口、符合规范要求的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烟楼梯间为其前室的楼层入口)、室外疏散楼梯的楼层入口、设计避难走道前室或避难间的入口、进入相邻防火分区的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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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种,主要针对某一独立的防火分区或楼层而言;疏散出口不一定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因此安全出口是安全度更高的疏散出口。
例如,一座3层的办公楼,在首层设置了一间大会议室,在其他楼层设置了办公室,则首层大会议室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既是安全出口,也是疏散门,而各层办公室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就只是疏散门,而不是安全出口,但楼层上通向疏散楼梯处的入口则是该楼层的安全出口。再比如,一座3层的商店建筑,其二层营业厅设置了4道门,每道门均直通封闭楼梯间,则这4道门既是该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也是其疏散门。
哪些区域属于室内安全区域?哪些区域属于室外安全区域?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间、避难层、避难走道、符合要求的室内步行街或有顶下沉广场、有顶庭院、相互间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的相邻防火区等,均可视为室内安全区域。
“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尽管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明火地点是室内外的固定地点,具有外露火焰或具有赤热的表面,一般为工业加工或生产车间内的固定加工点,如轧钢车间的轧机处,冶炼车间的高炉,玻璃器皿加工车间的高温加热处、炉窑、锅炉房的锅炉等,石化企业等的室外火炬。民用建筑内的烹饪灶具、电磁炉、冬季的炭火盆等,均为短时使用且高温或明火部位小的地点,可以不视为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是在室外能产生明显火花或飞火的固定地点,如电焊作业地点、机械切割加工地点等。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防火墙上的洞口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分隔时,对门、窗的面积是否有限制?除规范特别规定外,考虑到实际使用需要,虽没有禁止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等洞口,但在防火墙上通常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等洞口时,对门、窗的面积没有限制,只要能确保这些门、窗及其墙体在火灾时能达到防火墙的设置目标和相应的功能要求即可。防火墙上的洞口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对该洞口大小是否有限制?防火墙上的洞口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该洞口的大小和长度应符合6.5.3的规定。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贯穿于建筑内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竖井、竖向风井的建筑面积能否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贯穿于建筑内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竖井、竖向风井,均应划分在各自楼层的相应防火分区内,其建筑面积也应计入相应的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